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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之一

2017年06月26日 08:18  点击:[]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实施意见》解读之一

617日,十三届省委第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书记王国生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王国生书记指出,抓好安全生产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要从讲政治高度抓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没有淡季、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王国生书记强调,安全生产投入是重要的民生投入,要加大投入力度。省级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都要把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规定内容,真正做到抓在平时、抓在经常。

《实施意见》重点围绕中发32号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重点难点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吸纳意见。主要呈现“突出两个创新、强化三个责任、理顺三个体制、健全四个体系、加强五个保障”的特点。

突出两个创新。一是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高危行业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安全管理人员在薪酬上高于同级别岗位。二是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按照不低于企业保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费用。

强化三个责任。一是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都要把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规定内容必查必问。二是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认真贯彻《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明确写入部门“三定”方案。三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高危行业以及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理顺三个体制。一是理顺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体制市州、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纳入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市州政府要在核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单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州政府所在地和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行委),要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匹配、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装备。未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县(市、区、行委),工作、人员、经费、装备保障等要相对独立。结合正在推进的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在事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方面适当予以加强。二是理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的安全监管体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要配备专业监管人员,任务重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安全监管机构,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三是理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管工作。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健全四个体系。一是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体系,推进《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青海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和《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立法工作。二是健全安全生产考评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省、市州、县、园区和批准设立的乡镇安监站(所)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四是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和大中小学安全教育、职业安全教育、劳动力技能培训。

加强五个保障。一是加强安全投入保障,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加强安全科技保障,建立安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创安活动。三是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保障,构建集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应急救援管理等为基础的智慧安监平台。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保障,完善安全生产注册工程师制度,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务。五是加强市场机制保障作用,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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