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内 >> 正文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办法》的通知

2016年12月06日 16:50  点击:[]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评估办法》的通知
青安监〔 2016 197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省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11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消除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下简称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  青海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评估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二)市州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三)县(市、区、行委)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年1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情况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  应急处置总结

第七条  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提交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组。

第八条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类型及原因情况。

(二)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及续报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情况;应急值守情况。

(三)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成情况;应急救援小组成立及组成情况。

(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案启动、实施情况;应急预案衔接情况。

(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人员及装备等情况;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情况。

(七)救援成效。主要包括: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成功救险人数情况;挽回财产损失、保护物资价值、重要设施情况;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情况。

(八)经验教训。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教训。

(九)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对于企业自救方面及对于政府实施救援方面的建议。

第三章  应急处置评估程序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立应急处置评估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评估的实施。

第十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在事故调查组直接领导下,由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评估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评估评估程序: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情况汇报。

(二)勘查现场。

(三)查询相关文字、录音、录像记录。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相关专家鉴定。

第四章  应急处置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信息接收与报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迟报、瞒报、漏报等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准备及先期处置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应急处置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的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先期处置情况。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及应急响应、组织施救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是否完善;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应急联动等的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处置措施、次生衍生事故防范、信息发布、事故报告等工作情况。

(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执行落实情况;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队伍是否足够;应急救援装备是否满足救援条件;应急救援保障是否到位;应急物资补充是否到位等。

(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完善科学;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采取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的措施,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七)救援结论。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是否成功、事故是否扩大等。

(八)经验教训及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对下一步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在事故调查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审核后作为独立内容统一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评估结论应作为责任追究依据,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根据评估结论,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海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公 告2016年第3号

关闭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7 www.gzcuiquan.com
版权所有:88-365.com 电话:0977-821212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技术维护:海西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技术中心
青海ICP备05001235

青公网安备 63280002000116号